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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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3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南府规〔2020〕36号
发文日期:2020-12-31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10.0%降至8.0%。

二、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

本通知施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上政策在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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