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6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济医保发〔2020〕16号
发文日期:2020-08-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作,现就《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疗费用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各级各部门要正确把握上述规定精神,已经有第三者实际赔偿的该部分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再重复支付。超出第三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仍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国家规定支付。

二、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定参保人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的,应按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医疗费用。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