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绵委发〔2018〕2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4月30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建住房公积金企业在开户时自行选择确定;已建住房公积金企业在每年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自行确定。
三、实行差异化配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可根据人才政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企业内各类职工实行不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过3类。实行差异化配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向缴存地管理部(分中心)提交申请,管理部(分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公积金中心备案。
四、授权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一)申请在1%—4%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请在1%—4%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内部公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向缴存地管理部(分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部(分中心)按规定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暂执行到2020年4月30日,若上级有新规再按规定执行。申请缓缴的期限为2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
(四)企业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将企业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公积金中心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操作细则。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