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确保学生儿童纳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顺利推进,切实保障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10号)等文件要求,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学生儿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学生儿童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方式的待遇支付标准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学生儿童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服务方式,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10号)等文件规定保持一致。二是明确了失能等级划分,明确学生儿童失能等级分为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三是明确了待遇标准,明确不同失能等级的待遇支付标准。四是制定了服务项目标准,明确参保人员可享受的长期护理服务范围,并将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纳入居家上门护理服务范围。
三、有效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