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明确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昆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明确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费率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三类,并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为基准费率。
四、明确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规定执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自领取伤残津贴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