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宁)

本站发布时间:2018-12-28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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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省(中)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辽住建﹝2018﹞11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便于省(中)直单位做好2019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本着“简政放权,明确责任,优化流程”的原则,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凡已完成2018年12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省(中)直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沈阳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2018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作为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最高暂不得超过18546元,待2018年度沈阳市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另行通知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度,各缴存单位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应相同,且应为1%的整数倍,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

生产经营特殊困难,符合国家和省住建部门规定情形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方式

为适应政策变化和新系统要求,强化缴存单位法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进一步改进公积金缴存机制,简化公积金缴存额年度调整的手续和流程,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省(中)直缴存单位的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方式简化如下:

(一)报送内容。各单位办理年度缴存额调整业务,只需向中心提供电子版《公积金汇缴清册》及纸质版《公积金汇缴确认单》一份。其中,《公积金汇缴清册》基础数据电子版,请各单位到中心办事大厅对公专柜拷贝;《公积金汇缴确认单》在中心网站(WWW.lnszgjj.com)下载。

(二)报送方式。请各单位将填写的《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公积金汇缴确认单》一并送至中心办事大厅对公专柜,中心采取系统核验方式接收数据,并予以存档。

(三)请各单位于5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本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没有变化的单位,也应提供《公积金汇缴确认单》一份,予以备案;因特殊情况需延迟调整的单位,请向中心(公积金筹集部)递交延迟调整的申请报备。

(四)机构改革尚未完成转隶的单位,请在原单位完成2019年度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并汇缴至统一月份,再进行公积金账户转移。

(五)若有补涨2018年工资的情况,应计入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及时完成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其中,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发生串项等支出。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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