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员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自治区住建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 缴存
1.1 缴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1.1 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地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
1.1.2 在梧州市辖区内居住。
1.1.3 在梧州市辖区内无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2 业务开展方式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工作。
1.3 个人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个人可登录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渠道申请办理或到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业务办理柜台发起申请,柜台办理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3.1 身份证(身份证的发证机构不在梧州辖区内的,还需提交在梧州辖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
1.3.2 由申请人签名并盖手指模的《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
1.3.3 以缴存人名义在中心指定商业银行开办的银行卡;
1.3.4 若申请人在梧州市辖区内曾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另需提供与缴存单位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协议(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缴存状态的,则不符合申请条件)。
1.4 缴存比例、缴存额
1.4.1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统一为12%。月缴存额上下限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1.4.2 自愿缴存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1.5 欠缴、停缴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1.6 账户转移合并、补缴
1.6.1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1.6.2 自愿缴存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贷款余额并进入单位就业,且其在单位的月缴存额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的,自愿缴存人员可以补缴形式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补缴差额部分住房公积金,或按本细则第3.2.2条规定执行。
1.7 计结利息
1.7.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为自愿缴存人计结利息。
2 提取
2.1 自愿缴存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2 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缴存满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2.3 自愿缴存人员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留存不低于3个月的还贷额。
3 住房公积金贷款
3.1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3.1.1 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月份起开始计算;预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从预缴当月起开始计算。
3.1.2 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同时,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的原则,具体贷款额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具体核定方式如下:
(1)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数)。
贷款期数超过借款人夫妇法定退休年限的,按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
(2)自愿缴存人员申请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折算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
(3)最终贷款额度须扣除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未结清贷款余额和担保债务等其他负债,并根据自愿缴存人员信用状况、购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4)中心核定贷款额度标准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变动,体现同城同政策的要求,结合中心资金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1.3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为30年。
3.1.4 自愿缴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办理冲还贷业务。
3.2 贷后管理
3.2.1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3.2.2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
(1)连续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上述第3.2.1条缴存义务的。
(2)自愿缴存人虚假转成单位缴存并恶意降低月缴存额,以达到套取公积金贷款目的的。
(3)违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
4 附则
4.1 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取消骗提骗贷职工家庭提取和贷款资格,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4.2 职工与缴存单位无事实劳务关系的,应按自愿缴存人员办理自愿缴存。同时,贷款业务按自愿缴存人员管理。
4.3 自愿缴存人员的配偶属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统一按自愿缴存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
4.4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细则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4.5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4.6 《梧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梧金管字〔2018〕54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