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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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3-07-27
省市地区:辽宁,锦州市
发文机构: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27
执行日期:2023-07-01
废止日期:2024-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对锦州地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存基数

根据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2023年度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上限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2年度锦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调整后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754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740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锦州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月缴存额下限158元。

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20元,月缴存额下限142元。

四、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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