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7
省市地区:浙江,宁波市
发文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部(室):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批复》(甬房公办〔202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宁波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8日


宁波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一、为助推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宁波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和市住建局《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所有权人及配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资金,用于宁波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条件。《宁波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甬政办发﹝2020﹞18号)实施后竣工的宁波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住房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2.提取额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之月起24个月内,住房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直接出资额内,先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再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竣工验收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3.提取材料。公积金中心与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已实现数据共享的,职工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I类借记卡)。未实现数据共享的,职工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条件。宁波市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2.提取额度。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直接出资额内(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内,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不足部分再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竣工验收月之前的公积金余额。

3.提取材料。公积金中心与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主管部门已实现数据共享的,职工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I类借记卡)。未实现数据共享的,职工另需提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五、提取流程

职工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属地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证明材料真实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核查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如不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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