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市于2021年1月制定《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罕见病用药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成医保发〔2021〕1号),其中,为防范医保资金运行风险,在《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罕见病用药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4 号)中对我市罕见病用药保障对象设置了参保年限的限制。运行半年以来,为及时回应社会反馈,按照“先严后松”“省市一致”原则,我局牵头起草《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罕见病用药保障对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4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罕见病用药保障人群参保年限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调整了罕见病用药保障的保障对象范围,再次明确初次申请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与已享受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的罕见病患者应该满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