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罕见病用药保障对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办〔2021〕43号
发文日期:2021-07-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罕见病用药保障对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完善我市罕见病用药保障制度,进一步惠及更多参保患者,现就调整我市罕见病用药保障对象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次申请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年龄3周岁(含3周岁)以上的患者,应处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期,且累计参保月数已满36个月。

2. 年龄不满3周岁的患者,应处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期,其父母任一方已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且累计参保月数已满36个月。

二、已享受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的,再次申请应处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期。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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