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2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2022年9月起,在自治区参加三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均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

二、补缴时限及要求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办理缓缴的用人单位(包括按照5个特困行业、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申请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单位,以及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申请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单位)应于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方式可采取分期或逐月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职工个人权益维护

符合缓缴条件用人单位在缓缴期间已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认定为正常缴费。各盟市要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费缓缴与职工落户、购房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其他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衔接

《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5号)规定的5个特困行业和《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规定的17个扩围行业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和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按原规定执行,办理程序可比照其他中小微企业即申即享。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不再实施备案制,各地可按规定办理中小微企业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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