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我市印发实施《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政策执行情况良好,现已到期。为及时总结经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修订起草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现就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积分入户政策。二是试行办法已到期,需出台新办法确保政策延续性。三是随着形势的变化,部分内容不合时宜,有必要进行优化调整。综上,有必要将《试行办法》修订为正式文件,为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提供充分保障。
二、修订过程
《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深入研究论证,认真总结我市积分入户业务实施经验,先后完成了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审议等环节。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申请基本条件增加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要求。
二是增加了见义勇为指标。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的加30分。
三是对诚信守法指标进行了调整,拆分为负面行为、违法行为两个指标。负面行为指标方面,制定负面行为清单,列明存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行为、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行为、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行为等3大类15项负面行为。如有清单中任一行为的,一次性扣200分。违法行为指标方面,有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或3年内在深圳有行政拘留记录的,均一次性扣300分。
四是对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情况增加了有关约束条件,要求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婚姻仍在存续期内,且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往前计算,夫妻婚姻关系连续满两年。
五是入户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允许申请同步随迁入户。
六是调整稳定居住积分规则。将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项指标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积分,调整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均可积分,但相同时间段内的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积分不能累加。将仅可选择一套目前拥有或者曾经拥有的自有房屋积分,调整为目前或者曾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可累计积分,拥有一套以上的,相同时间段的积分不能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