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贷款担保方式的有关规定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1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贷款担保方式的有关规定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中心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选择担保方式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符合办理期房预抵押登记条件的项目(现存及新增),须积极与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期房抵押贷款阶段担保协议书》,借款人购买期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应采用期房预抵押方式;

2、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应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的现值全额设定预售商品房抵押或现房抵押;因所购房屋无法设定抵押登记手续时,也可以用不低于所购房屋现值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全额设定抵押;

3、借款人如无房产抵押或抵押价值不能满足贷款额度需求时,可选择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