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月12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4号),将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由现行按职工身份确定调整为按岗位性质确定,同时,企业女职工本人自愿,也可选择按原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其主要政策:
一、将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由原按职工身份确定,调整为按岗位确定。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确定。
二、女职工也可自愿选择按原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原身份为干部且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干部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55周岁);原身份为工人且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工人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50周岁)。
为充分尊重女职工意愿,企业女职工按规定选定退休年龄时,应填写《企业女职工选定退休年龄申请单》并签字,申请材料存入职工档案。
三、女职工工作岗位性质按照企业划分的工作岗位性质确定。为便于操作,文件第三条明确,企业应加强对职工所在工作岗位性质的划分、变更等管理工作。女职工在按规定申请选定退休年龄及企业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需确认女职工的身份及所在工作岗位性质,以此作为办理退休手续时确认原身份和工作岗位的依据。
四、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继续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政策。为切实维护这部分企业女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文件第四条明确:“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原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离岗退养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变更。为与原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职工安置政策相衔接,文件第五条明确:原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已经按职工安置政策(职工安置方案)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退休年龄不再变更。今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可按本通知规定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并依法依规进行安置。
六、关于执行时间。文件第六条明确:按岗位确定退休年龄政策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女职工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