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8
省市地区:河北,张家口市
发文机构: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关于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关文件精神,5月18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5月20日我市及时转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张医保字〔2022〕22号),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通知》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经遴选确定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其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门诊统筹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通知》规定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的条件,明确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并分类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可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购药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药店直接结算。

《通知》明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采用凭处方购药和无处方购药方式,要加快推动电子处方流转,实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通知》要求坚持试点先行。2022年底前各统筹区所辖县(市、区)至少要确定1—2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实现直接刷卡结算。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布局规划,逐步扩大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范围,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将门诊保障待遇延伸至定点零售药店,使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相同的门诊保障待遇,实现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少跑腿”,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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