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各局属单位: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不再提交生育服务证、结婚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2年7月26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相关情形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