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3号)规定,患者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统筹签约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
另外,如果患者自愿选择医联体(医共体、健共体)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专家下沉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坐诊的,不再执行一般诊疗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按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