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对公积金是否拥有完全处分权的问题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3
省市地区:宁夏,银川市
发文机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2-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职工对公积金是否拥有完全处分权的问题

《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有人认为,既然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那就是自己的钱,我想什么时候提取就什么时候提取,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说法是对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一种误解。从公积金本质属性上说,属个人所有没错,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所有是限制性的所有权。

其一,公积金不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职工个人专户内集中统一管理。

其二,公积金具有专用的规定性,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不得挪作他用。

其三,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来统一运作。

其四,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权,在没有被公积金所有人提取前,公积金所有人除按规定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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