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近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引导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的收费政策及省属公立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同时要求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
  (二)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或参照我省统一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三)明确了互联网药学服务的收费政策。明确了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试行期间,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提供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的互联网药学服务参照药物治疗门诊价格收取。
  (四)明确了医保配套支付。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药学服务、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要规范执行我省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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