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8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成社办〔2019〕26号
发文日期:2020-08-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职工省平”)。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发〔2019〕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73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2019年5月1日起,分别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300%和50%(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55%)核定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附件1)。

(二)2019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50%(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55%)、60%、80%、100%、150%、200%、250%和300%核定(附件2)。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补足对应已缴费标准的差额(附件3)。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1月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已离职职工应当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四)2019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情形的,以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9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社会平均工资,按2018年度在岗职工省平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2019年5月1日起,分别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300%和60%核定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附件1)。

(二)2019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以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80%核定;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以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100%核定。

附件: 1.2019年5—12月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2019年5—12月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3.2019年1—5月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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