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核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湖北,鄂州市
发文机构: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6-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9核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为切实做好2019核定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法【2019】3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文件精神,全省各地停止使用以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改为使用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标准。2019年核定年度,我市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4500元,职工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底数为2700元(60%),封顶数为13500元(300%)。

单位申报缴纳2019核定年度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本单位2018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

职工个人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以2018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保留到10元。

灵活就业人员2019核定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基数,按2019年度我市核定缴费工资54000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设定为9个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2019核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缴费基数,按2019年度我市核定缴费工资54000元的60%、80%、100%设定为3个档次。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继续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按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20%。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5%、个人缴费比例2%;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为5%。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0.5%,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

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按0.7%缴费至2020年4月30止。个人缴费比例按0.3%缴费至2020年4月30日止。

工伤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根据省人社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要求,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2018年4月份标准的50%;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其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标准分别为0.1%、0.2%、0.35%、0.45%、0.55%、0.65%、0.80%、0.95%;用人单位近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其费率调整仍然按照《鄂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次费率调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项目施工合同总价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缴费比例0.8%。

三、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一)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据实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时,必须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交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以及其它证明材料。财务决算年报表应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成本费用情况表及承诺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应当由法人签章以及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单位代签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一经核定不予更改,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凡资料报送不完备或单位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无法认定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税务部门签章的报税单,将依据报税单中所列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申报。

(三)在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罚。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将联合向社会征信系统推送企业社保信用信息。

四、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核定。其中,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核定年度标准60%或高于300%的,按60%或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新成立的参保单位无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以申报当月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新增职工上年度无工资的,按当月本人工资进行核定。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核定工作于2019年6月1日至7月30日完成。

五、其它事项

(一)对未完成本单位社会保险欠费清理以及未完成2018年度社会保险核定工作的参保单位,原则上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参保单位核定完2019年6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办理完单位人员增减变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U盘拷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报盘数据,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或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按本单位各险种实有参保人数,据实办理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手续。

(三)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我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申报核定地址及联系电话:

鄂州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结算科办公地址:鄂城区凤凰路32号社会保险局三楼303室    电话:0711-3358137

鄂州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二科办公地址:华容区体育路30号    电话:0711-3587311

鄂州市社会保险综合三科办公地址: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大院区府路7号   电话:0711-2417069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地址:葛店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保窗口   电话:0711-3812002

鄂州市社会保险局长港经办中心办公地址:长港镇建设路2号  电话:0711-2401248

  

附件:1.鄂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

2.鄂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3.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4.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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