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2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月23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并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公开办理流程,并加强对统筹地区相关政策的协调。省医保局全面对标国家局文件要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通知》。深化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对全省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进行了规范统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优化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服务。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准入条件,包括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进销存管理系统完善并与医保系统对接、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等。规范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办理流程,包括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受理、组织开展评估和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压缩办理时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二)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进一步明确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规定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本统筹地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三)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价格协同、处方流转管理和基金监管。

(四)加强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和互联网医院协议管理工作。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