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全面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我市进一步完善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政策,这对我市推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0月10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正式实施,该通知拓宽了保障范围、提升了待遇保障水平、简化了待遇申请条件。
二、主要内容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所有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其中按照领取生育津贴待遇费率参保缴费的单位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取消额外限制性规定:我市所有参保缴费职工纳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范围,不允许额外增加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持有结婚证等限制性规定。
3、执行时间:政策规定自2021年6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