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2-03-11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2〕34号
发文日期:2002-03-11
执行日期:2001-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3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使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经济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60元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30元乘以2000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2414元)的比值确定,计算后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

月调整标准=30元×2000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200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部分: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元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元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年;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三、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待遇处理

符合享受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应在本人享受2001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数额之前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按照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2001年当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四、资金开支渠道

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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