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加发待遇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6
省市地区:广东,东莞市
发文机构: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加发待遇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加发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背景

此前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东人社发〔2019〕90号)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为做好制度衔接,保障我市老年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参照国家和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有关“对高龄退休人员实行倾斜调整”的精神,结合城乡居保退休人员普遍为高龄人员的实际,我局形成了《通知》。

二、《通知》的实施意义

《通知》考虑到我市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人员普遍为高龄人员的实际,并参照国家和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有关“对高龄退休人员实行倾斜调整”的精神,提高我市老年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使老年城乡居民能够分享城市经济发展红利,使公共财政进一步向民生领域倾斜,使群众受益更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原在我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加发待遇的人员继续按以下标准领取加发待遇:

1. 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

2. 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

3. 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50元。

新增人员从首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之月起按对应年龄档次标准加发养老待遇,年龄达到下一档次人员从达到之月起改按新的年龄档次标准加发养老待遇。按年龄加发的养老待遇不纳入以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年度调整基数。

《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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