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江油分中心,机关相关科室: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已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第二十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30日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2号)《绵阳市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2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办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授权下属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四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以下称“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到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更换单位经办人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5人以上提供电子版;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的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统称“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缴存登记。
第六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一)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5人以上提供电子版)。
(二)办理的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管理部(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绵阳市个体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现场填写);
(二)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护照原件;
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
2.纳税证明原件。
农民工还需提供:
户籍证明原件。
持我市居住证人员还需提供:
居住证原件。
自由职业人员还需提供:
执业资格证明原件。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还需提供:
转业证明原件。
贷后停缴转为自愿缴存人员可凭身份证原件到申请贷款的管理部(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月缴存额不低于原单位缴存额。
第八条 单位缴存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性质(单位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下次办理汇缴等业务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单位信息变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经办人信息变更: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的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
第九条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的程序:
职工或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或登陆公积金官方网站“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条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所属管理部(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已销毁的,需出具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2.单位注销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注销登记前,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清理。
1.核实职工基础信息;
2.封存全部职工账户;
3.补缴欠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4.清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5.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办理销户提取手续;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将单位标注待注销,待所有职工销户后再办理单位账户注销。
第三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的确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在原单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及时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5人以上提供电子版);
3.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组成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6%,不得高于24%。应缴部分均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差异化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可在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不超过3类的职工实行不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比例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的签字;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5人以上提供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差异化配缴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二)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降低比例或缓缴手续。由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四章 汇缴和补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采取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5日内办理汇缴手续,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组成,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第十八条 单位汇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须由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汇缴分为正常汇缴和变更汇缴。正常汇缴是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数和金额与上月相比均未发生变化,即按照上月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缴存;变更汇缴是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数或缴存金额与上月相比发生变化的。
(一)正常汇缴
经办人填写《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公章),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办理汇缴手续。
(二)变更汇缴
单位当月发生增加(新录用或调入、启封)或减少(调出、离职、退休、死亡等)职工,经办人填写《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公章)、《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5人以上提供电子版),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在办理人员增减后办理汇缴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漏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因其它原因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1.《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公章);
2.《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5人以上提供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三)计算职工缴存基数时,因应纳入缴存基数而未纳入需补缴的,原当月缴存额与月补缴额之和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期间月缴存额上限。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合并。
(一)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同一单位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合并,不同单位的办理转移。
(二)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变更。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或虽未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但已办理停薪留职、离岗学习等手续的,应办理封存手续。已封存的职工账户恢复缴存的在办理汇缴业务前,先办理封存职工账户启封手续。
(一)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5人以上提供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或登陆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网厅”上传应提供的材料办理账户封存或启封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冻结与解冻。
(一)职工个人账户被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或有权权关依职权依法冻结或解冻的,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1.法院等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冻结人员身份证号码、单位信息、冻结时间及冻结金额);
2.民事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二)职工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失信行为被公积金中心冻结或解冻的,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处理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履行职责的司法权关或有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
第六章 结息、查询、对账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结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年结息一次,结息年度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当年结息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销户结息。
职工因退休或异地转移等原因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在兑付或转出个人账户余额时一并结付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一)登陆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查询、打印(http://gjj.my.gov.cn/);
(二)通过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打印(MYGJJZX);
(三)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查询;
(四)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的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打印;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查询;
(六)在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处查询;
(七)到管理部(分中心)窗口查询、打印。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账。
公积金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在每年结息日后向缴存单位及职工推送结息信息,缴存单位应及时将信息核对情况通知公积金中心。
第七章 网办业务
第二十八条 单位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手续后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使用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密码或密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签约应提供的材料:
(一)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加盖单位公章);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单位使用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密码或密钥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汇缴、补缴;
(二)职工个人账户的开户、封存、启封、转移;
(三)缴存基数调整;
(四)单位和职工信息变更;
(五)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其它业务服务。
以上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见《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公积金中心在网上受理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告知单位原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缴存业务相关表格可在绵阳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遇国家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相关政策调整,公积金中心将对本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 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绵阳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绵阳市个体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表》;
5.《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变更表》;
6.《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7.《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调整表》;
8.《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比例申请表》;
9.《绵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缓缴)申请表》;
10.《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11.《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12.《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13.《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组成清册》;
1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
15.《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16.《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