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3
省市地区:广东,中山市
发文机构: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11
执行日期:2023-01-08
废止日期:2023-03-31
摘要: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卫健分局、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等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本市门急诊就医待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0%、70%,其余由个人自付。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异地门急诊就医待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异地一级及以下、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0%、70%,其余由个人自付。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异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异地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由地方财政补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收治医疗机构所在镇街财政先行支付(市直属医院由市级财政支付),市级财政按我市现行市镇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补助,后续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按各镇街财政分担比例补至各镇街。

四、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依职能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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