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相关市管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放宽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目标申报审核工作
(一)各相关市管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若符合放宽条件的,于2023年2月24日前,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放宽调控目标。(具体申报流程详见《通知》附件3)
(二)区(市)县医保经办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宽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目标申报工作的宣传、材料初审及相关解释工作(审核要点详见《通知》附件3),于2023年3月1日前,将初审结果(《通知》附件3、附件5)报市医保事务中心。
(三)市医保事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合格后于3月8日前集中上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于3月10日前集中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做好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项目梳理工作
各区(市)县医保经办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梳理填报单颗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项目清单(《通知》附件4),对其完备性、合理性进行初审,于3月1日前,报市医保事务中心。
市医保事务中心梳理规范项目清单,于3月8日前集中上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于3月10日前集中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按要求上报医疗服务监测情况
各区(市)县医保经办部门应按照《通知》中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治理主要措施相关要求,形成专项治理监测报告报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汇总形成本市专项治理监测报告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集中上报省医保局,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监测内容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及种植体等医用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种植牙耗材价格、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医疗质量指标等重点指标变化。对公立医疗机构及承诺参与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接受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的民营医疗机构,还应上报是否严格执行调控目标,是否对照执行调控目标内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或服务构成。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市)县医保经办部门应按要求做好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指导、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治理等工作,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医保事务中心,报送时间另行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服务价格(包括后续价格调整)及服务构成信息。
(二)区域内种植牙集采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名称、价格、费用等情况。
(三)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
(四)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名单,以及是否参与集采、是否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情况。
(五)价格异常警示清单。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信息。
市医保事务中心整理汇总后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将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