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能否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0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4-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能否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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