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等文件精神,在前两年我省自行增补药品消化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调出品种及时间。明确对复方氯己定外用液体剂等70种省增补品种设置报销过渡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二部分明确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严格执行药品调出时限、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考虑到剔除药品对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一定影响,要求各地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对患者的解释沟通,确保按期实施、有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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