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1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2-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职工门诊共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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