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象:所有办理提取业务的缴存职工。
二、 责任部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 联系电话:0470-12329
四、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注: 1.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16:00;
2.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停办业务;
3.部分旗市区业务部工作时间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六、办理地点: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部
七、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新建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2、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
(二)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封存满半年的。
3、出境定居的。
4、个体工商户到退休年龄的。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必须间隔6个月(含6个月)以上。
提取所需要件(个人证件提供原件;业务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电子发票有效):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购房时间以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2年之内。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市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不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提取总额加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款,以百元取整。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购房时间以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1年之内。
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本市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不需提供)、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供契税发票)。
以上提取手续已办理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补充提供《借款合同》或显示此笔贷款记录的人民银行出具的30日内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提取总额加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款,以百元取整。
(三)购买回迁安置住房提取:购房时间以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2年之内。
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协议》、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以百元取整。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购房人提取: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3年。
《不动产权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可提供房屋评估报告)。
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参照评估报告)金额。
(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3年。
《不动产权证书》、《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可提供房屋评估报告)。
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参照评估报告)金额。
(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不超过2年。
《不动产权证书》、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可提供房屋评估报告)。
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参照评估报告)金额。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房屋产权人提取:身份证原件.
2、房屋产权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七)偿还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百元取整。
还清公积金贷款业务可以随时办理。办理还清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足以还清贷款的,按照“还款总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还清贷款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百元取整。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借款人提取: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原件(贷款后结婚的,首次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
(八)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1、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
人民银行出具的30日内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出具的近6个月的“已还贷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提取金额=“已还贷款明细”中最后一笔正常月还款本息金额×期间已还款月数;或期间实际已还款额(逐笔累加),以百元取整。
2、偿还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显示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号、月还款金额、累计已还款金额、贷款余额等信息的已还贷款证明(加盖住房公积金中心章)。
提取金额=还款证明中已偿还贷款金额(不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部分)-本系统已提取金额,以百元取整。
提取人账户金额不足,配偶可以补充提取,需同时办理。
同一笔贷款的每次提取时间,需间隔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借款人提取: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九)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提取(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提取: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全部租金金额。
2、租住商品住房提取:
(1)提取人和配偶工作地相同:提供提取人及配偶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30日内无房产证明。
提取总额为当年租金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提取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当年租金金额,其配偶可以补充提取,需同时办理。
(2)提取人和配偶工作地不同:提供提取人工作地夫妻双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30日内的无房产证明。
提取人工作地与缴存地不同的由缴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可各自提取,提取金额为当年租金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①租房人提取: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单身的由本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提取人)未婚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离异、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提取人)未再婚声明书》。
②租房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
③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提取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销户提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退休、退职提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等相关证明。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封存满半年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3、出境定居提取:出境定居签证或因出境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4、个体工商户提取: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①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职工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如:经公证的继承协议、经公证的遗嘱、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等)。提取资金转入提取申请人(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账户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指定账户。
6、异地调转提取:异地调转资金转入职工现工作地(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转入中心申请;委托专管员办理的由专管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转入中心申请(提供准确的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职工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监护人证明材料。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八、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及业务办理规程》《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
九、材料格式:标题用2号简体方正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编排于标题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1”、“(1)”标注。第一层黑体字、第二层楷体、第三层和第四层仿宋体字标注。
十、份数:材料复印件仅需提供1份。
签字签章要求:签字签章要求字体清晰、准确。
十一、表格下载、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下载专区”下载,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详见下载表格。
十二、收费情况:办理各项业务均不收取费用。
十三、办理流程:提取人持提取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部门办理→初审、审批、划款提取业务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