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9
省市地区:河北,承德市
发文机构: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5-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支付标准, 2021年5月21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承医保字〔2021〕4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号)中“《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20%”。

二、主要内容

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标准执行,即: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国家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标准报销。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