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以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便于各缴存单位基于现行工资制度具体执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补贴)、应休未休假补贴。
(三)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应休未休假补贴。
二、缴存基数适用时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核定后,职工因岗位变动、正常升级、普调工资等情况出现工资变动,缴存基数当年不变,统一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各缴存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核定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时、依规将年度缴存基数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定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