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提升资金入账及时性,切实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21年8月1日起,向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提供委托代扣缴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委托代扣缴款服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授权中心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业务后,直接从其指定银行账户扣划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至中心归集专用账户的服务,通过委托代扣缴款服务实现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入账一步办结。
二、服务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使用自筹资金,通过本单位基本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业务办理需要自愿办理。
三、使用方式
单位经办人前往中心各管理部柜台完成委托代扣缴款服务开通后,在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中心各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缴款方式选择“单笔托收”,中心将从单位指定付款银行账户中代扣资金,并即时入账至职工个人账户。
四、其他说明
(一)中心提供的单位委托代扣缴款服务现仅支持工、建、农、中、云南农商行的付款银行账户。
(二)如需开通委托代扣缴款服务,需单位填写《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扣缴款协议》(见附件1)一式二份,法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单位经办人持以上资料前往中心各管理部柜台完成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附件:
附件1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扣缴款协议.doc
附件2 授权委托书.doc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