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广东
发文机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12
执行日期:2023-01-08
废止日期:2023-03-31
摘要: 关于印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门诊支付工作,保障参保人用药需求,现将《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印发给你们,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目录内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此前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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