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0年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规〔2020〕1号),对补贴人员范围、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自治区规定,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二、制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规〔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调整

一是人员范围调整。

原补贴人员范围为具有新疆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人员。此次政策调整将在乌鲁木齐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二是扩大补贴范围。

原界定补贴范围为企业吸纳就业、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灵活就业。此次政策调整将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三是毕业生年度调整。

原政策将毕业五年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含技校生)纳入补贴范围。此次根据自治区政策将大中专毕业五年内毕业生,调整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调整

一是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

原政策规定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和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此次调整为按照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以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

二是新增疆外户籍人员补贴。

疆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被企业当年吸纳就业的,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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