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租房购房提取政策和进一步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3
省市地区:福建,福州市
发文机构: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榕公积金管委规〔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04-13
执行日期:2023-04-17
废止日期:2028-04-16
摘要: 关于优化租房购房提取政策和进一步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的通知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落实租购并举制度的总要求,结合福州实际,特制定优化租房购房提取政策和进一步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等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租房提取频次和租房提取条件。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在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申请过购房提取但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仍可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房的,每人每月最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提高至1500元;多子女(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每人每月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8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三、租房购房提取金额参与贷款额度测算。职工家庭在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累计租房提取的金额可计入当前账户余额,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

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因购买本套住房已提取的金额可计入当前账户余额,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

四、优化购房提取有效证明材料。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再交易住房(含拍卖房)的,应从最迟取得购房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五、提高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额度。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时另加20万元,且最高贷款额度为双职工100万元、单职工70万元。

本通知自4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授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铁路、能源行业特点,对相关条款另作规定。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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