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15号)要求,就完善我市跨制度参保衔接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主要内容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结束后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超过4个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调整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