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22〕169号
发文日期:2022-12-14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职业年金计划各受托管理机构,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

  为更好发挥管理费对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础收费和绩效收费作优化调整,其中,基础收费按日计提,逐日累积,每季支付,绩效收费按年度计算支付,具体如下:

  一、受托人收费标准

  (一)年基础收费: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净值的0.06%。

  (二)年绩效收费: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净值的0.67%乘以当期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净值的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净值的0.14%;当期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净值的增长率如未达到业绩基准,则无绩效收费。业绩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0.75%。

  二、托管人收费标准

  (一)年基础收费: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净值的0.06%。

  (二)年绩效收费:无绩效收费。

  三、投资管理人收费标准

  (一)年基础收费:本投资组合投资资产净值的0.3%。

  (二)年绩效收费:本投资组合投资资产净值的6%乘以当期本投资组合投资资产净值的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本投资组合投资资产净值的0.9%。当期本投资组合投资资产净值的增长率如未达到业绩基准,则无绩效收费。业绩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0.75%。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03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内容依照本通知相应调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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