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1-12
省市地区:广西,梧州市
发文机构: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1-12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各参保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扩大参保人员的受益面,依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决定对梧州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将纳入梧州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病种规范调整为下列32种:

1.冠心病;2.高血压病(高危组);3.糖尿病;4.甲亢;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银屑病;8.强直性脊柱炎;9.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0.严重精神障碍;11.类风湿性关节炎;12.脑血管病后遗症期;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帕金森氏综合症;15.慢性充血性心衰;16. 肾病综合征;17. 癫痫;18. 重症肌无力;19.风湿性心脏病;20肺心病;21. 脑瘫;22.肝硬化;23.结核病活动期;24.再生障碍性贫血;25.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6.血友病;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28. 各种恶性肿瘤;29.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30.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痴呆症;31. 生活不能自理的意外创伤后遗症;32. 需长期服药治疗的艾滋病。

以上病种中,病种1至29执行与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相同的认定标准及依据;病种30、31、32的认定标准及依据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原有病种与规范后病种的衔接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原有病种与规范后的病种按照《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新旧病种对照表》(详见附件)所列对应关系进行衔接。本通知施行前已享受原有病种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按照对应的规范后病种享受待遇,不需要重新认定。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服务项目范围

(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病种1至29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50号)以及我市按规定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执行;病种30、31、32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5号)和我市按规定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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