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中(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区医保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经研究,城镇女职工分娩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关于对<关于城镇女职工分娩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的请示>的答复意见》(藏医保办〔2020〕37号)规定享受待遇,享受待遇时间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64号)中规定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时间保持一致,即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