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有关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4
省市地区:湖北,鄂州市
发文机构: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0-19
执行日期:2020-11-01
废止日期:-
摘要: 进一步落实有关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公积金缴存职工、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三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进一步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坚持住房不炒原则,从2020年11月1日起,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需具有本市户籍才能申请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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