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2023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实施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工伤保险继续实施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预计将为全省参保单位减轻缴费负担19.6亿元。
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保持了降费政策的延续性,稳定了社会预期。降费实施期限由原先的延续12个月增加到延续20个月,更加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信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下一步,省人社厅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优化措施,督促指导各地扎实做好降费工作,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实现“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确保降费政策迅速落地见效,助力企业纾困发展。
(厅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