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在我市平稳落地实施,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及各有关单位和参保人员传达有关政策的同时,按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明确的相关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第七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等因素,综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可以适当调整报销比例,并将调整情况报送自治区医保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市现行医保政策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均高于桂医保规〔2022〕2号文件规定的报销比例的实际,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人员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确保我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城乡居民有关待遇政策的正向延续及相关待遇水平不降低,我市对上述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照原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执行,政策施行后,将充分减轻参保人员罹患大病、重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为推进我市健康扶贫和为首府人民的健康生活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我市参保人员进行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分担支付: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个人负担
在职退休在职退休
一级及以下80%85%20%15%
二级75%80%25%20%
三级70%75%30%25%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个人负担
一级及以下80%20%
二级65%35%
三级50%50%

三、待遇水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规定,我市参保人员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支付比例按原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执行,待遇水平体现正向延续、平稳过渡。

四、实施时间

有关政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人社发〔2015〕18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恶性肿瘤等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南人社规〔2017〕3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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