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南医保规〔2022〕4号
发文日期:2022-05-31
执行日期:2022-06-01
废止日期:2027-05-31
摘要: 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第七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等因素,综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可以适当调整报销比例,并将调整情况报送自治区医保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我市参保人员进行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分担支付:

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个人负担
在职退休在职退休
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85%92%15%8%

 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个人负担
一级及以下85%15%
二级75%25%
市三级70%30%
自治区三级65%35%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人社发〔2015〕18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恶性肿瘤等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南人社规〔2017〕3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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