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及条件
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开户日期起单位和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现存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设定依据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
三、申请材料
(一)购房手续材料如下:
购买新房(从开发商手中购得)
1、购房合同原件一份(按合同签订日期计算多层购房合同签订二年以内,高层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以内);
2、商品房首付款收据原件(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产总价的百分之二十)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原件;
购买二手房(房证过户)
1、已经完成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证)原件(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打印日期计算一年以内);
2、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原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房款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翻建费用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 级或 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协议)、大修费用发票;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自付费用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协 议)之日起 1 年内)。
(二)借款人需提供材料如下:
1、借款人身份证、还款银行卡(中、农、建、工、邮储银行且需是借款人身份证开户)、户口簿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婚出具离婚证原件和原配户口迁出证明,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
3、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一份(此报告是个人负债情况的唯一认证材料);
4、收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拨款至个人账户需提供贷款人一类卡<需电话问询本月拨款行>;拨款至开发商账户需提供开发商已备案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5、贷款年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大于50周岁的女性职工,需提供制式个人干部履历表(所在单位不能提供的,可通过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单位法人签字确认、盖章);60周岁退休女职工提供(副)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或人事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该职工按60周岁退休其所在单位法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
6、借款人非缴存地户籍的,需在户籍所在地房产和不动产部门开具本人及同户籍下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套数证明;
7、通辽市行政区域外的缴存职工,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并申请异地贷款时,还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申请前连续六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及缴存地和工作地房产和不动产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借款人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在编在岗证明材料,需由所在单位法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注:申请异地贷款借款人或配偶至少一方应具有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三)、借款人配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借款人配偶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如配偶在其他中心缴交公积金,需提供配偶缴交部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申请前连续六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及缴存地和工作地房产和不动产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3、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一份(此报告是个人负债情况的唯一认证材料);
4、借款人配偶非贷款所在地户籍的,需在户籍所在地房产和不动产部门开具本人及同户籍下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套数证明;
(四)、抵押人(抵押房产的房主)需提供材料如下:
1、抵押人和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婚出具离婚证原件和原配户口迁出证明,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
2、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原件;
(五)、担保人需提供材料如下:
1、担保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担保年限与担保人年龄之和大于50周岁的女性职工,须提供制式个人干部履历表(不能提供的,可通过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单位法人签字确认、盖章),60周岁退休女职工提供高(副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或人事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该职工按60周岁退休其所在单位法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
3、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一份(此报告是个人负债情况的唯一认证材料);
四、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侧住房公积金受理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