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解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继续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管理中心重新申请)。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二)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
办理要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决议(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职工大会通过);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要件→中心受权审批→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情况下,3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