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6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济医保发〔2021〕11号
发文日期:2021-09-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2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40元调整为36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300元。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240元。

二、自2022医疗年度起,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2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此基础上降低20%。

三、自2022医疗年度起,参保人因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由45%提高至50%。

四、自2022医疗年度起,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75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至600元,少年儿童和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至500元。

五、自2022医疗年度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流产、引产和生育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定额包干支付标准,流产的由150元提高至350元,引产和顺产的由1100元提高至1350元,阴式手术产的由1350元提高至1550元,剖宫产的由2300元提高至2750元。

六、自2022医疗年度起,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参保人,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定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变更1次。

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参保人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无需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异地安置人员有关政策保持不变。大学生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就医一致。

八、自2021年7月31日起,将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范围,申办审核标准等管理服务要求按照鲁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执行,各级别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低于60%的统一按60%执行。患有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相应病种,每个病种对应的医疗机构不超过1家;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诊慢特病的,可再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九、自2021年7月31日起,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范围,有关管理办法参照冠心病或脑梗塞安装血管支架的抗凝治疗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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